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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好人 贴民意 依法选举最重要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已于六月廿九日举行。自选举日前的半个多月直至选举当日,澳门社会一直有一些团体、一些人士发出一些反对的声音。

  归纳起来,现时的反对者们主要持这样一种观点,即由选举委员会选举特首人选实际上是一种缺乏广泛代表性的“小圈子选举”。

  由于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是特区政治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关乎基本法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对上述的质疑有需要分析。为此,要讨论特区行政长官选委会的正当性,以求捍卫基本法的权威。

  搞运动搞抗争破坏法治不行,有关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产生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人选的制度是由作为核心部分的澳门基本法附件一,与二○一二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以及《行政长官选举法》(由第11/2012号法律修改的第3/2004号法律)来共同规定的。其中,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非常明确地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由此可见,以搞运动、搞抗争等激烈方式来反对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人选,阻挠选举人投票的行径,其实质是在公然挑战基本法、违反基本法。任何违反基本法的行为都是对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破坏。

  1.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当今世界文明人所普遍认同。虽说两千多年以来,法治概念的内涵经历了从纯粹到饱满的变化,但学界公认对纯粹法治意涵最为精准的揭示,仍是两千年前亚里斯多德所写下的那句话,即“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

  2.为了真正实现法律获得最普遍的服从,即开创一切皆在法下的政治环境,十八世纪后期的美国人反思与创造,并最终发展了法治概念的内涵,即将法治升格到了宪政层面,使立宪主义成为了现代法治的灵魂,从而确立了法治意味的首要大事,即要依宪法办事的思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澳门基本法,在当下澳门特区法制体系之下,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了澳门特区的宪制法律基础,其中又以基本法在适用意义上所起的作用最为主要。因此,从规范法的意义上而言,特区语境下的法治所意味的首要大事,即要依基本法来办事。

  4.从正当性上来说,澳门基本法本身也是良好的法律,具体而言:(1)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思想的法律化,“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实现国家和澳门的根本利益,也符合澳门的历史和现状,反映了澳门居民的愿望,得到澳门居民的认同和支援,体现了正当性。基本法条文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比如在体现“一国”的方面,基本法规定了特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特区是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的事务;特区有义务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等。

  在体现“两制”的方面,基本法也明确订明澳门特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澳门特区的“一制”,依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并且特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的永久性居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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