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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好人 贴民意 依法选举最重要

  (2)基本法对澳门特区这“一制”的规定也是建基在充分吸纳民意的基础之上的。

  第一,基本法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然全国人大在制订基本法之初专门成立了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而且,起草委员会吸纳了超过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一的澳门委员;第二,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之后,又委托其澳门委员在澳门当地发起筹组了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这个咨询委员会通过在澳门征询收集意见;第三,为了能让更多澳门市民参与到基本法的起草中来,除了通过由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其每一次开会之后及时向媒体发布消息,以便澳门市民讨论参与的方式以外,基本法咨询委员会还在澳门当地举办了公听会,让所有关心基本法起草的澳门市民均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第四,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对基本法草案举行两次历时八个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活动,在吸收社会意见基础上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3)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两个有关澳门基本法附件一、二的决定,其实是对“2加2加100”的澳门社会主流意见上所形成社会共识的确认,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事实。

  综上所述,澳门基本法是凝聚了全国人民,包括澳门居民在内的智慧,是最大民意的集中体现。澳门社会要捍卫法治,必须依基本法办事。一切违背基本法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的破坏。破坏法治必然损害“一国两制”,最终破坏澳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古往今来,各种法治思想其实都是为解决同一个问题,即在一个自我意识已然普遍化的环境下,采用怎样的社会治理方式,才能使得每一个“自我”得到安顿?因为每一个自我意识都认为自我很重要,他者很自私、不可信,要想避免“自我”间的冲突,实现和谐共存,人类最终发现唯有法治状态才是最佳的归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破坏法治其实就意味着掠夺人们的“定心丸”,试问民心不安,又何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这样选那样选关键在选好人当然,笔者认为,居民依法理性表达观点的自由是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的。本着这一态度,纯粹从合理性的角度对有关甚么样的选举办法才最好的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要回答这个问题,笔者以为首先要回答的前提问题是举办这场选举的目的是甚么。因为假使选举的目的纯粹是想让市民们过一把参与投票的瘾,普选的方式当然就是最好的模式,但假使选举的目的不是这个,那么,最好的选举模式在现实条件下未必就是普选。

  很显然,大家都明白选举的目的并不是要让大家过把游戏瘾,而是为了选出适合担任行政长官的人选。具体到澳门特首人选的选举也好,到特首人选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也罢,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选出适合的特首。适合的特首的标准是甚么?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第一,行政长官能对中央负责,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能够与中央合作,得到中央支持。只有这样,中央才会从“一国两制”高度大力支持澳门的发展,造福澳门居民。特区成立十五年来,澳门经济迅速发展,居民生活不断改善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如果选出一个与中央对立对抗的人,那一定是澳门的灾难,澳门居民能够承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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