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导航
澳门概况
政制架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以及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首长,依照基本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在澳门通过选举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每届任期5年,现任行政长官为崔世安。
行政机关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设有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运输工务司,各司下设若干个局或局级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咨询组织。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立法机关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为立法会,每届任期4年(第一届除外)。立法会议员由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本届(第五届)立法会由33名议员组成,其中直选议员14名,间选议员12名,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名。
司法机关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为法院、检察院。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澳门设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行政法院和终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