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政制发展,两大选举顺利完成
特区政府提出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首次作出适度修改,迈出澳门政制发展的重要一步,有利于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政制制度的稳定和完善民主政制,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以及有利于行政主导的政制体制有效运作。经过多场的公众咨询,凝聚社会共识后,两个选举办法的修订案于2012年8月经立法会细则性审议通过。修改后,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由300人增至400人, 立法会直选、间选议席各增加2个。
2011年11月,行政长官崔世安致函全国人大常委,就是否修改、如何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提请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解释,正确确立修改行政长官、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五部曲”程序。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于2014年8月31日顺利举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选举投票于2013年9月15日举行。这届选举时自2012年政治发展后第一次立法会选举,直接选举方面共有151,881位选民投票,投票率55.02%。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于2014年8月31日举行,崔世安以380票、95.96%的得票率,高票顺利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