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机制安排
遵循“一国两制”方针,顺应区域合作基本规律,完善和创新粤澳合作机制。
第一条 高层会晤
粤澳高层适时举行会晤,研究重大合作事项,达成战略性共识,指导和推动合作的开展。
第二条 联席会议
一、完善粤澳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有关合作项目和事项,确定年度重点工作。
二、设立或调整粤澳合作有关专责小组,加大工作落实和执行力度。
三、建立澳门与珠海等珠江口西岸城市协同发展机制,推进重点合作项目,加强指导和成效评估。
第三条 工作机构
强化粤澳合作联络办公室职能,粤方设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澳方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办公室,负责粤澳高层会晤及粤澳合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督促和协调落实本协议及有关合作事项。
第四条 咨询机制
组建粤澳发展策略研究专责小组,吸纳各界代表和专家参与,形成政府、业界和研究机构互动机制,研究粤澳合作发展策略,强化咨询论证功能,向粤澳高层提供政策建议。
第五条 民间合作
一、发挥粤港澳合作促进会的平台作用,支持粤澳工商企业界、专业服务界、学术界、传媒界等加强交流合作。
二、支持双方行业协会开展人员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共同制定区域行业标准,促进服务市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