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调减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调轻了相关违法情形的处罚措施。
根据新的《细则》,举办仅有内地(大陆)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此次《细则》修订,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有关规定进行衔接,明确了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调减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进行衔接,对于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处罚措施由“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人民币,以下同)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调整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调轻了对该违法情形的处罚措施。(中新社 应妮)